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333號13、1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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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 <%[First Name]%> 先生/小姐 您好:

於2012/6/16~6/17刷您卡號後4碼<%[Address Line 1]%> 匯豐現金回饋卡累積消費金額滿NT$6000,即可加送NT$100刷卡金 (限回饋一次)


週末限定 滿六仟送回饋注意事項
  1.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於本活動中簡稱「匯豐銀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現金回饋白金信用卡於本活動中簡稱「匯豐現金回饋信用卡」。
  2. 本活動參加對象為匯豐銀行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所指定之匯豐現金回饋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惟不包括公司卡及商務卡。持卡人需於2012.6.20前完成登錄。
  3. 持卡人於2012.6.20前完成登錄,並於2012.6.16及2012.6.17使用指定之匯豐現金回饋信用卡刷卡「新增消費」累積滿新台幣(以下同)6,000元(含)以上,除得依匯豐銀行信用卡權益享有現金積點回饋外,可再獲得額外刷卡金100元,正附卡消費合併計算,每一正卡持卡人限回饋一次
  4. 新增消費定義:本活動所稱得計入累積消費金額之新增消費,係指交易日2012.6.16及6.17且於2012.6.30前完成請款之一般新增消費(不含基金代扣、公用事業費用代扣、信用卡繳稅、刷卡無憂險保費、各級學校學雜費、年費、循環利息及各項手續費(如掛失費或預借現金手續費)、消費性分期貸款、代償、違約金等各項費用與退貨交易、匯轉金、預借現金、有爭議之交易款等其他未經核准之消費)。國外消費簽單之消費日以刷卡當時簽單上所載日期為準、簽單金額以經國際匯率換算後入帳之新台幣金額為準。
  5. 於確認持卡人符合獲贈資格後,本活動所回饋之刷卡金將於2011/8/1起陸續入帳至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其有效期限與持卡人信用卡有效期限相同。刷卡金僅限折抵匯豐現金回饋信用卡之帳單應繳帳款,持卡人不得要求折換現金、轉讓予任何第三人或更換其他贈品。若持卡人終止持有該信用卡後,將無法參與此項回饋活動,且其所終止信用卡帳戶下所有剩餘尚未折抵之刷卡金回饋亦將同時失效。
  6.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匯豐銀行保留隨時修改、變更或取消本活動/注意事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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