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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理財戶口條款及細則變更通知﹝2014年10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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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理財戶口條款及細則變更通知,由 2014 年 10 月 15 日起生效

親愛的客戶 

滙豐致力於積極為客戶、金融市場及全球銀行體系提供安全及穩定服務,以作為我們經營業務的原則。全球規管正不斷要求銀行採取更有效的審查措施,以確保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防範詐騙及其他金融罪行,以及符合國際制裁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要求,並同時要求銀行向監管機構證明已充分了解與其進行業務的客戶。 有見及此,我們已更新綜合理財戶口條款及細則,以在全球以一致方式分享客戶資料及釐清您的義務。 

請仔細閱讀以下列出已更新的綜合理財戶口條款及細則,以確保您了解所作的變更,及可能對您造成的影響。 請放心,我們只會根據《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使用或披露您的個人資料。
綜合理財戶口條款及細則中的以下條款將會作出修改:

1)	刪除現時綜合理財戶口條款及細則中第 I 部份的整則條款 2.10。 重新排列其後條款序號。
2)	刪除現時綜合理財戶口條款及細則中第 I 部份的條款 6,並以下列條款取代:

6	收集及披露客戶資料

6.1	定義

出現於本第6條的詞語有下列涵義。

 「權力機關」包括對滙豐集團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權限的任何本地或外地司法、行政、公營或監管機構、任何政府、任何稅務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執法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彼等的任何代理。

 「合規責任」指滙豐集團要遵守下列各項的責任:(a)任何法律或國際指引及內部政策或程序,(b)權力機關的任何要求或法律下申報、披露或其他責任,及(c)要求滙豐集團核實其客戶身分的法律。

 「關連人士」指客戶以外的人士或單位,而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由客戶(或客戶代表)向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提供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因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的原因獲得。關連人士可包括任何保證人、公司董事或職員、合夥商的合夥人或合夥成員,任何「主要擁有人」、「控制人」、信託的實益擁有人、受託人、財產授予人或保障人、指定戶口持有人、指定收款人、客戶的代表、代理或代名人,或與客戶建立了關係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單位,而該關係關乎客戶及滙豐集團的關係。

 「控制人」指控制單位的個人。就信託而言,指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障人、受益人或各類受益人,及就信託行使最終實際控制權的任何其他人士。就非信託單位而言,指處於相等或類似控制位置的人士。

 「客戶資料」指所有或任何有關客戶或關連人士的下列各項(如適用):(a)個人資料,(b)關於客戶、客戶的戶口、交易、使用本行產品及服務,及客戶與滙豐集團關係的資料,及(c)稅務資料。

 「金融罪行」指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賄賂、貪污、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或規避或違反有關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為或意圖。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指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為符合就或有關偵測、調查及防止金融罪行的合規責任而可能作出的任何行動。

 「法律」包括任何本地或外地法律、法規、判決或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任何滙豐集團成員與權力機關的協議,或權力機關之間適用於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的協議或條約。

 「個人資料」指任何與一名個人有關的資料而從該等資料可確定該名個人的身分。

 「服務」包括(a)開立、維持及結束客戶的戶口,(b)提供信貸融資及其他銀行產品及服務、處理申請、信貸及資格評估,及(c)維持本行與客戶的整體關係,包括向客戶促銷服務或產品、市埸調查、保險、審計及行政用途。

 「主要擁有人」指直接或間接地享有一個單位多於10%的利潤或權益的任何個人。

 「稅務機關」指香港或外地稅務、納稅或金融機關。

 「稅務證明表格」指稅務機關或本行為確認客戶的稅務狀況或關連人士的稅務狀況而不時發出或要求提供的任何表格或其他文件。

 「稅務資料」指關於客戶稅務狀況或關連人士稅務狀況的文件或資料。

凡提及單數則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6.2	收集、使用及分享客戶資料

本第6.2條解釋本行如何使用關於客戶及關連人士的資料。適用於客戶及其他個人的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前稱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簡稱「個人資料通知」)亦包含有關本行及滙豐集團如何使用該等資料的重要信息。客戶應一併閱讀本條款及個人資料通知。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可按本第6條及個人資料通知使用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不會披露予任何人士(包括其他滙豐集團成員),除非:

•  本行因應法律要求作出披露;
•  本行有公眾責任作出披露;
•  本行因正當的商業用途需要披露;
•  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作出披露;
•  按本第6條或個人資料通知所載作出披露。

收集

(a)	本行及其他滙豐集團成員可收集、使用及分享客戶資料。本行或本行代表或滙豐集團代表可要求提供客戶資料。客戶資料可直接從客戶、或從代表客戶的人士或其他來源(包括公開資料)收集,亦可與本行或其他滙豐集團成員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產生或組合。

使用

(b)	本行及滙豐集團成員可為下列用途使用、轉移及披露客戶資料:(i)按本第6條所載的用途,(ii)按個人資料通知(適用於個人資料)所載,及(iii)為任何用途(不論是否有意對客戶採取不利行動)而把客戶資料與本行或滙豐集團持有的任何資料進行核對((1)至(3)統稱「用途」)。

分享

(c)	本行可因應需要及適當的用途向個人資料通知所載的接收者轉移及披露任何客戶資料,而該等接收者亦可為用途而使用、轉移及披露該等資料。

客戶的責任

(d)	不時提供予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的客戶資料如有任何變更,客戶同意從速(在任何情況下於30天內)以書面通知本行。客戶亦同意從速回覆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就提供客戶資料的任何要求。

(e)	客戶確認每名關連人士已獲通知及同意(或在有關時候會獲通知及同意)其已被或會被提供予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按本行不時修改或補充的本第6條及個人資料通知所載處理、披露及轉移。客戶須知會該等關連人士他們有權索取及改正其個人資料。

(f)	客戶同意本行按本條款及細則所述使用、儲存、披露、處理及轉移所有客戶資料,並會作出任何適用資料保障法律或保密法律不時要求的行動,以容許本行如上述行事。如客戶未能或未有在任何方面遵守(e)及(f)列出的責任,客戶同意從速以書面通知本行。

(g)	如:
•	客戶或任何關連人士未有按本行合理的要求從速提供客戶資料,或
•	客戶或任何關連人士拒絕給予或撤回任何本行為用途(不包括向客戶促銷或推廣產品及服務有關的用途)處理、轉移或披露客戶資料所需的任何同意,或
•	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就金融罪行或相關風險產生懷疑,
本行可能:
(i)	未能向客戶提供新服務或繼續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並保留終止本行與客戶關係的權利;
(ii)  	作出所需行動讓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符合合規責任;及
(iii)  	若本地法律許可,封鎖、轉移或結束客戶的戶口。

另外,如客戶未有按要求從速提供客戶或關連人士的稅務資料及隨附陳述書、豁免書及同意書,本行可自行判斷有關客戶或該關連人士的狀況,包括客戶或關連人士需否向稅務機關申報。本行或其他人士可能被要求扣起任何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要求的金額,並支付有關金額予適當的稅務機關。
6.3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

(a)	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包括:(i)審查、攔截及調查任何指示、通訊、提取要求、服務申請,或任何客戶或替客戶收取或支付的款項;(ii)調查款項的來源或預定收款人;(iii)組合客戶資料和滙豐集團持有的其他相關資料;及(iv)對個人或單位的狀況作進一步查詢(不論其是否受制裁制度約束),或確認客戶或關連人士的身分及狀況。

(b)	本行及滙豐集團的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可導致延遲、阻截或拒絕支付或清算任何付款、處理客戶的指示或服務申請,或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就不論任何方式產生並蒙受或招致的,不論完全或部分跟進行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相關的任何損失,本行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無需向客戶或第三方負責。

6.4	稅務合規

客戶承諾自行負責了解及遵守客戶在所有司法管轄區有關及因開立及使用戶口或由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繳稅,或提交報稅表或其他有關繳交所有相關稅項的所需文件)。各關連人士亦以其關連人士身分為自身作出相同承諾。某些國家的稅務法例具跨領域效用,不論客戶或關連人士的居藉、住處、公民身分或成立地方。本行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不提供稅務意見。本行建議客戶尋求獨立法律及稅務意見。客戶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可能引起的稅務責任,包括任何特別有關開立及使用戶口及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的服務的稅務責任,本行及任何滙豐集團成員均無需負責。

6.5	雜項

(a)	本第6條的條文與下列各項如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概以本第6條為準:
(i)	客戶與本行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或
(ii)	規管任何其他服務、產品、業務關係或戶口的條文。

(b)	本第6條中的全部或任何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在任何方面如變成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該條文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或本第6條的其餘部分在該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均不受影響或損害。

6.6	終止後繼續有效

即使客戶、或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終止對客戶提供任何服務或客戶的任何戶口結束,本第6條繼續有效。
3)	在綜合理財戶口條款及細則第 XI 部份的條款 1.1 中加入以下新定義:

 「稅務索回安排」指任何退稅、稅項減免、索回稅款差額、特惠稅項處理或類似優惠,包括任何(i)稅項抵免、(ii)退稅、(iii)降低稅率、(iv)因本XI部分下所述的任何投資或交易而產生的利息、股息或任何其他分派、收益或增益的特惠稅項處理及(v)因國籍、居住地或稅收居民身分的任何轉變而產生的索回稅款差額。

4)	在現時綜合理財戶口條款及細則第 XI 部份的條款 11.5 作出以下修改:

(a)	客戶須完全負責就處理及/或符合在所有適用法律下因透過本行買賣、持有、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或投資而引致或相關的任何當地、海外、或全球性的稅務事項、債務及/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報稅、提交有關報稅表、支付任何適用的稅項、及處理任何稅務索回安排的申請)。客戶須向其稅務顧問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決定其就有關證券或投資的稅務情況、債務及責任。本行概不負責就該等稅務事項、債務及/或責任提供意見或處理該等稅務事項、債務及/或責任或就此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 

(b)	特別是客戶同意及接受,除本行另有指明外,本行或其任何代名人、託管人及/或代理在任何情況下均沒有義務或責任就任何客戶可能享有的稅務索回安排提出申請或就有關申請提供協助。客戶同意及接受本行或其代名人、託管人及/或代理均不會就失去稅務索回安排或客戶就此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其他損失、損害、成本及/或開支而承擔任何責任。

(c)	儘管以上所述(但在不損害上述條文效力的情況下),如本行在其絕對酌情權下作出要求,客戶須填妥、提供資料、簽署及提交本行或其任何代名人、託管人及/或代理被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的任何稅務機關要求的,就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代客戶進行的任何投資或交易有關的任何稅務表格、證明書或文件。為該等目的,客戶同意與本行、其代名人、託管人及/或代理合作並向彼等一方或多方提供所需資料及協助。

5)	刪除綜合理財戶口條款及細則中第 XI 部份的整則條款 20.2。

6)	對綜合理財戶口條款及細則附錄 I 中「滙豐集團」的定義作出以下修改:

 「滙豐集團」一併及分別地指滙豐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屬公司、子公司、聯營單位及彼等的任何分行及辦事處。而「滙豐集團成員」具有相同涵義。

7)	刪除綜合理財戶口條款及細則的整則附錄 II(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的客戶通知)。 重新排列其後附錄序號。
請注意,如在 2014 年 10 月 15 日後繼續使用或保留戶口,您將受以上修改條款約束。 如您拒絕接受以上條款修改,您有權根據綜合理財戶口條款及細則中列明的有關條款終止戶口。 如您希望終止戶口,或如您有任何疑問,請前往分行或致電以下客戶服務熱線與我們聯絡:


滙豐卓越理財客戶:	(852) 2233 3322
滙豐運籌理財客戶:	(852) 2748 8333
其他客戶:	(852) 2233 3000 
 

您亦可瀏覽以下滙豐網站參閱以上修改條款的詳情:www.hsbc.com.hk/personal-download-form-chi。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謹啟

2014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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