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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條款及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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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推廣期由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0年1月15日止,首尾兩天包括在內(「推廣期」)。 |
| 2. | 客戶(「客戶」)若於2009年12月31日或之前遞交貸款申請及獲成功批核,並於2010年4月30日或之前成功提取全數貸款額,將在本欄第3、4、5及6條的規限下獲享利息回贈(「提早申請的利息回贈」)(如適用)。利息回贈的月數將按照獲批核的貸款額及還款期而釐訂,詳情請參閱每月還款額列表。 |
| 3. | 實際應付利息將按月計算而提早申請的利息回贈金額(如適用)將以一次過回贈方式回贈給合資格的客戶。提早申請的利息回贈金額的計算方法為:
於開立戶口時核准的貸款額 x 利率(每月平息) x 提早申請的利息回贈月數(有關提早申請的利息回贈月數,請參閱每月還款額列表) |
| 4. | 提早申請的利息回贈金額(如適用)將於2010年6月30日或之前(「過賬日」)存入每位合資格的客戶的還款戶口內,而不會作出另行通知。 |
| 5. | 客戶若於過賬當日或之前取消新貸款戶口,將不會獲享任何提早申請的利息回贈(如適用)。 |
| 6. | 客戶若選擇提早償還全數貸款,本行將會向客戶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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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全數所獲的提早申請的利息回贈金額(如適用);及 |
(iii) | 本行交稅「萬應錢」章則條款中第5條所述有關提早償還貸款時需繳付的金額,包括: |
|  | 借款本金餘額;及 |
|  | 相等於通知函所列的最初批核貸款金額之2%的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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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行保留從客戶的還款戶口或其他於本行開立的戶口(如適用)扣除上述款項的權利。 |
| 7. | 本行將根據核准貸款額及還款期限按比例一次過收取每年1%的手續費。此手續費已被約至小數後一個位,並於貸款被提取時從核准貸款額中扣除。如客戶選擇額外加借手續費,此手續費則從整項貸款中扣除。 |
| 8. | 本行保留隨時修改任何條款及細則的權利,並作出適當的通知。 |
| 9. | 本行及匯豐集團成員的職員不可享有此推廣優惠。 |
| 10. | 有關是項推廣的任何爭議,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 |
| 11. | 推廣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
| 12. | 以上推廣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所管轄,並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 |